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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政办发[2003]48号关于做好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一会计核算
发布单位: 雁荡镇 发布时间: 2008-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201-2003-005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通知)

 

雁政办发[2003]48

 

雁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一会计核算

相关事项的通知

 

镇属单位:

根据雁委发[2003]44号《关于全镇实行集体统一会计核算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0411日起,镇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业务将纳入镇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为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确保会计工作的衔接,从而更好地为各镇属单位服务,根据会计法规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现将有关交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财务清理,编制报表。纳入统一核算单位的财务清理和结帐工作基准日为20031231日,各单位清理、核对各项收支款项,清理结算往来款项;暂时不能结清的,要注明往来款涉及的人员、时间、数额、用途;清查、核对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所有现金要存入银行,结出各存款户金额;清理盘点财产物资,单位须对财产物资进行编号,对每种财产的规格、单位、数额、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同时各单位原有帐户同时冻结,余额上解镇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结算后应做到帐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二、准备好交接资料。各单位要整理好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包括总帐、往来款项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工资名册等),编制移交清单,其中工资名册必须由单位领导人和主管劳动工资人员签字;各种帐册余额要加盖经办人员的印章。此外,各单位的备案材料应交付镇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包括单位原有的财务制度,行业标准津贴文件复印件,单位领导签名字样,单位确定的财务主办名单,有关未完工工程的合同副本等。

三、交接办法:纳入统一核算的各单位为移交方,镇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为接收方。在会计工作移交时,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单位会计作为移交人、镇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派人作为接收人,双方领导负责监交。交接双方分别在移交清册上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签名,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四、时间要求。各单位应在年底前集中精力清理帐目,并于200415日前办理移交手续。

五、2004年以前各单位的会计帐册、凭证等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由各单位指定人员自行妥善保管。

 

   

                                                        雁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1218

 

 

 

 

 

 

 

 

 

主题词:财政  核算  通知                            

  雁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8印发